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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别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介绍:

赵顺于2010年相亲认识了庞爱丽,由于两人都到了结婚的年纪,二人便在亲朋好友的撮合下迅速登记结婚了。结婚后不久,赵顺就去外地打工挣钱养家了,而庞爱丽则留守在家中照顾老人。常年的两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冷淡,恰逢此时赵顺在打工的工厂认识了杨倩,杨倩的温柔与美丽让赵顺心动不已。于是赵顺对杨倩展开了热烈的追求,杨倩最终被赵顺打动,尽管杨倩知道赵顺已经结婚了,但在赵顺一再保证很快就与妻子庞爱丽离婚的誓言下,还是同意了和赵顺在一起生活。虽然赵顺与杨倩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在十一长假回到杨倩的老家以结婚的名义办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婚礼,并且随后二人回到打工的地方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纸包不住火,一年后赵顺与杨倩这种行为被妻子庞爱丽发现并且举报给了公安机关,后公诉机关以重婚罪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此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顺有配偶又与被告人杨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杨倩明知被告人赵顺有配偶又与被告人赵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倩、赵顺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杨倩、赵顺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顺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杨倩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要求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重婚罪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知重婚罪既可以由公民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要以“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来证明重婚是很容易举证的,因为登记结婚在民政局都是具有档案记载的,只要申请法院进行取证,都是可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的。

但是要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证明重婚,则具有一定的难度。根据《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经我们团队对天津市的所有生效判例进行分析,发现在现实案例中,法院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来判定重婚罪的证据,一般都是被告人以结婚的名义宴请亲朋好友,举行了婚礼。法院以“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来判定重婚罪的证据,其一是被告人的自认;其二是证人证言,例如:二被告以夫妻名义出现在生活圈与工作圈当中,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以及同事也都认为二被告人是夫妻;其三是医院以及行政单位具有被告人以夫妻名义签署的文件。例如:生育私生子时当着医院工作人员面以夫妻名义亲自签了知情同意书,以夫妻名义亲自去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等等。

本案中的被告人既举行了婚礼仪式,又对外以夫妻相称,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某些婚姻中人,长期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这些只涉及道德领域的问题,殊不知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