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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31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样一句古话其实就是印证了人心的不可测。很多时候为了财产的分配,夫妻分离,亲人背叛,兄弟反目,这些在电视剧和小说里面的剧情,其实在律师眼里,平常生活里都经常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类人为财死的案件。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个案子,来帮助大家了解,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件中原告提出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老闸17-16号房产(房权证字第99私34601号)享有二分之一(150000元)的继承权;

2、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权证为共同共有的变更登记;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原告看到了(2014)鄂黄石港证字第15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关于“被继承人王某5、王某6现有子女五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四子王某、五子王某

3、六子王某3;其中三子王某4已于一九八三年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的认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告是王某4的儿子,并有父母结婚证、原告出生证、原告的独生子女证等证明该事实。同时,对该公证书关于“坐落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老闸17-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私34601号,系被继承人王某5、王某6的遗产由王某继承”的证明提出异议。鉴于王某已故,该房现已登记在其女儿王某2名下,原告要求享有该房应有的继承权,但多次沟通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被告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被告辩称,

1、原、被告的爷爷奶奶去世后,其子女就其遗留的房产进行过多次商议,协商结果已经告知了原告,原告并非是2019年才知道被告的父亲继承了房屋。

2、放弃遗产继承是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3兄弟决定将黄石市黄石港区老闸17-16号的房屋给王某后作出的决定。在王某5、王某6两位老人去世后,五名子女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处置进行了多次商议。

3、王某2的父亲王某没有其他住所,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生活困难,正是基于王某的经济状况和与父母生活多年的事实,其兄弟才决定由王某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

 

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给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老闸17-1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42068号]一套由原告王某1继承1/6的份额。

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了这些内容,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一些想法,在利益面前真的很难有人能够做到坦然,所谓人性就是如此,小编也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的保护的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