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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13

遗产继承中房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兄弟姐妹为了争一套房产而反目,我们今天一起来看一个房产分配的案子,来帮助大家了解遗产继承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享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八分之六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遗产为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该房是谢某5与王某夫妇生前取得产权房。他们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儿子谢某2,谢某2的配偶是黄玫莹,生育一子谢某1,大女儿谢某3,谢某3的配偶是边某1,生育一女原告,二女儿谢某4,其配偶是余某2,生育一子余某1。谢某3、谢某4、谢某2均在谢某5、王某夫妇去世前去世,谢某5于2021年7月8日去世,王某于2021年3月17日去世。2021年5月4日谢某5所立遗嘱是代书遗嘱,代书人伍某(邻居),见证人施某(邻居),遗嘱: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属于谢某5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边某继承。根据遗嘱内容谢某5将其名下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均由原告边某继承。本案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没有立遗嘱,被继承人王某遗产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谢某5和原、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被继承人谢某5生前通过法定继承和自己原有的份额占该房产权八分之五份额,被继承人谢某5生前立有遗嘱表示其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边某继承,所以原告边某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可继承得系争房屋八分之六的产权份额,经协商,二被告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取得该房产权,原告按照该房屋200万元的价款给付两被告各八分之一的产权折价款即2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1辩称,认可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属于谢某5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原告边某所有。原告边某一年内支付自己八分之一产权折价款25万元。

被告谢某1表示,要求继承房产的八分之一产权。

原告表示,要求取得该房产权,一年内给付两被告各产权八分之一的折价款2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谢某5、王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孩子:女儿谢某3于2014年去世,与丈夫边某某生育一女边某;儿子谢某2于2016去世,与其妻黄玫莹生育一子谢某1,女儿谢某3萍于2012年去世,与丈夫余某2生育一子余某1。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是登记在两被继承人谢某5、王某名下的产权房,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年3月17日死亡,无遗嘱,2021年5月被继承人谢某5立了代书遗嘱。2021年7月8日被继承人谢某5死亡。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继承遗产。

审理中,原、被告三人对以下事实或处理意见一致:

1、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是被继承人两人共同财产,该房现在市值200万元;

2、2021年5月4日被继承人谢某5立了代书遗嘱;

3、原、被告三人均认可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由原告继承八分之六份额,两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谢某5和王某夫妇是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共同共有产权人,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年3月17日死亡,遗产继承开始,其子女先于其死亡,该房产一半是王某的遗产,由其丈夫谢某5及原、被告四人各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产权,被继承人谢某5占整个房产的八份之五份额,原、被告各得房产的八分之一,2021年7月8日被继承人谢某5死亡,其名下房产份额及继承得来的产权份额均是被继承人谢某5的遗产,根据原、被告均认可的谢某5生前立的代书遗嘱,其名下遗产由原告继承,原告应某该房产权的八分之六份额,两被告各继承该房产权的八分之一份额。原告与被告余某1均表示被告余某1应继承的八分之一产权份额折价25万元给原告边某并无不妥,应予准许。被告谢某1坚持要求取得继承房产的八分之一产权份额也无不妥,应予准许。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由原告边某得八分之七产权份额,被告谢某1得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原告边某给付被告余某1继承八分之一产权份额的折价款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17,100元、被告余某1、谢某1各负担2,850元。

通过这个案例,小编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