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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06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往往会先要求买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定金,在买方违约后可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在法律实务中卖方违约情况也较常发生,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首付款389900元;3.被告向原告双倍赔偿定金100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中介佣金损失5000元及购房资金利息损失(以已付款项3899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5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9日,在第三人的居间促成之下,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xx路1号中山××坊××幢××房的房产,购房总价款为1039900元。合同约定原告在签署协议时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手续前原告再支付首付款389900元,剩余的购房尾款由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给被告,三方约定待交易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所贷600000元款项用于支付购房尾款。《房地产买卖协议》第七条约定了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2021年5月9日《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购房定金,2021年5月9日至11日期间,原告依约另行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89900元。为了完成此笔交易,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佣金5000元。原告在第三人的介绍下积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二手房按揭贷款确认书》,同意向原告提供60万元的按揭贷款。银行贷款需要被告配合提供银行卡号及收款账户确认书,但被告却从此失联,通过第三人原告了解到被告涉及刑事犯罪已被羁押,至今仍无法配合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购房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面临极大回收风险,利息已经造成损失,并且原告为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向第三人支付的5000元已经变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三人李某答辩称,第三人是作为中介方参与交易,涉案房屋可以过户的。

第三人李某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骆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李某均确认涉案房屋不存在交易障碍,双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是因为被告陈某因刑事犯罪在外地服刑,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389900元,并取得了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确认书,但是被告在收取定金及首付款后,因自身原因在外地服刑导致无法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最终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原告及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已收取的首付款389900元退还给原告。另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房地产出售给原告,则被告须返还原告双倍定金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迫使被告履行合同”,同时也约定“如原告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则被告有权没收已收取的定金,被告有权再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任何人,但被告不可再为此向原告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该违约条款是原告与被告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所作的选择,属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对双方而言也是对等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违约条款,即使被告违约,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被告进一步赔偿损失,只能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双方返还定金1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房中介佣金及购房资金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而且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被告陈某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主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骆某与被告陈某于2021年5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骆某退还首付款389900元;

三、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骆某双倍赔偿定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95元,合计17649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陈某应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合计17649元返还给原告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