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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2

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和起诉。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一个道理,但是具体怎么做呢?这就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了,毕竟脑子会了,手可能还是不太会,在自己实践的时候还是会有一些迷茫和慌乱。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去解决,我们下面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给大家讲解。

 

《起诉离婚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80%部分(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不动产:a、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丁香路701室房屋)及对应的S136车位;b、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芳甸路1501室房屋);c、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芳甸路1001室房屋)及对应的336号车位;d、北京市大兴区长松园5楼1单元301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北京房屋)。(2)、存款:①、存款余额:被告名下至2016年6月30日宁波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卡内的存款余额,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卡内的存款余额,浦发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卡内的存款余额,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卡内的存款余额,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卡内的存款余额及尾号为0003、0097的两张银行卡内的存款余额。以及被告名下国信证券资金帐号为XXXXXXXXXXXX帐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8笔大额支出,分别是2015年7月30日245,722.08元、8月13日21,000元、8月19日455,000元、9月16日36,000元、9月22日48,000元、9月28日21,000元、10月20日27,700元、10月22日13,800元,共计868,222元(实际应为868,222.08元,原告主张868,222元),共计868,222元。但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扣除原告婚前存款47,927.72元。(3)、国信证券被告名下资金帐号为XXXXXXXXXXXX股票资产余额610,834.41元,以及资金帐号为XXXXXXXXXXXX股票资产余额814,972.47元。(4)、被告名下上海银行的股份:a、婚前取得35950股;b、2010年4月份获得的配赠股本16537股。(5)、存放于丁香路701室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书柜及书桌各一只)。(6)、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7)、2014年9月16日被告投资上海高石投资中心的投资款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万元;4、诉讼费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在北京相识,2001年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11月9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感情日渐恶化。被告对原告隐瞒婚史,给原告的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对原告的承诺及夫妻间基本的相互忠实义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根据双方承诺约定及基于被告有过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离婚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骆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也不同意原告所提按80%其分得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认为应当依法处理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在北京认识,2005年5月左右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承担了家庭的全部日常开销,双方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被告不存在不忠诚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对应的地下1层车位S136归被告骆某某所有,上述房屋上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被告骆某某负责归还,被告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某6,289,355元,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骆某某办理上述房屋更名手续;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骆某某所有,上述房屋上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被告骆某某负责归还,被告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某1,904,523元;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施某某所有,上述房屋上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原告施某某负责归还,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骆某某4,995,570元,被告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施某某办理主贷人及上述房屋更名手续;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施某某所有,上述房屋上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原告施某某负责归还,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骆某某220,784元;

 

六、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商铺归原告施某某所有,上述商铺上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由原告施某某负责归还,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骆某某46,095元;

 

七、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东幢-1层地下1层车位336号车位归被告骆某某所有;

 

八、被告骆某某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份52487股归被告骆某某所有;

 

九、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红木家具一套中的书柜一顶归原告施某某所有,书桌一只归被告骆某某所有;

 

十、原告施某某名下平安鑫利两全保险一份、平安智胜人身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份、平安尊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均归原告施某某所有,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骆某某67,944元;

 

十一、原告施某某名下公积金账户及补充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款归原告施某某所有,原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骆某某212,314.83元;

 

十二、国信证券被告骆某某名下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股票及资金归被告骆某某所有,被告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某289,204.70元;

 

十三、被告骆某某向案外人李某1借款60万元和向案外人毛某1借款90万元均由原告施某某、被告骆某某各半承担;

 

十四、被告骆某某向上海银行授信贷款150万元,尚余未还1,463,827.46元款项中的426,892元由原告施某某、被告骆某某各半承担,其余1,036,935.46元由被告骆某某归还;

 

十五、被告骆某某向上海银行贷款90万元,尚余未还886,458.17元款项中的420,131.05元由原告施某某、被告骆某某各半承担,其余466,327.12元由被告骆某某归还;

 

十六、被告骆某某向宁波银行贷款30万元中的217,600元由原告施某某、被告骆某某各半承担,其余82,400元由被告骆某某归还;

 

十七、被告骆某某向宁波银行贷款24万元,尚余未还146,666.62元由被告骆某某归还;

 

十八、被告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某某3,070,303.1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就是一个财产相对比较多的财产纠纷案件了,大家可以做为参考,每一个人都不一样,所以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