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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例》夫妻双方没了感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0

夫妻结婚后难免都会有感情破裂的时候,所谓感情破裂,就是双方没有感情了,也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必要了,所以就准备离婚分开,但是在离婚的时候,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配,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法院判决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这个情况。

 

《起诉离婚案例》夫妻双方没了感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系自行相识,2008年2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1年12月以及2012年6月,原告两次流产,给原告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2013年8月14日,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对被告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诸多努力,但无济于事。被告不断发短信给原告要求离婚,现原告已无信心再做争取,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因被告在禁诉期内无法起诉,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起诉离婚案例》夫妻双方没了感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被告周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两次流产,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开始分居。2013年8月,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判决驳回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

 

一、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

 

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在2010年9月5日购买,当时实际总房价为1,588,000元,缴纳契税13,900元,贷款1,100,000元。原、被告约定系争房屋首付款中被告出资269,700元,16万元由双方借款并用婚后共同财产归还,另76,000元由原告出资,并约定被告需于2010年2月10日前归还原告,未归还则原告有权享有系争房屋相对应份额的产权。后被告并未归还该款。2010年12月20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500元用于归还房贷,故婚前原告对系争房屋共出资159,500元。婚后,系争房屋的房贷由房屋的租金、被告的工资以及公积金偿还,原告也参与还贷,但具体情况不清楚。2011年2月18日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公积金还贷110,842元,商业贷款还贷144,138元,原告享有一半的份额共计286,990元。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出资总额为47万元左右,应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为37.56%。双方曾约定共同购房,被告曾提出原告的出资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告不予同意,出于气愤,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对原告76,000元的出资进行了约定,但该款实质是原告的购房出资。对于16万元的借款,原告在婚后归还了其对外的借款。系争房屋是双方共同经营出租,租金用于归还贷款。虽因政策原因,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系争房屋并非系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而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根据房屋现值2,395,200元计算,房屋增值部分为807,200元,原、被告各半分割加上首付款中的286,99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为690,590元。

 

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未购买房屋,被告在2010年9月5日购买系争房屋,房屋实际总价为1,588,000元,其中首付478,000元,贷款1,110,000元。首付中,被告支付269,700元,向原告借款76,000元,向朋友借款160,000元。向原告借款的76,000元中有20,000元是被告父母给原告的购买金器和请司仪的钱。被告在婚前已将该76,000元归还原告,双方婚前协议中约定该款的归还日期“2010年2月10日”系笔误,应为“2011年2月10日”。被告以及被告父母已经归还了向朋友的借款160,000元,其中部分还款资金是被告父母在被告婚前给原告,该笔借款实际也是被告的婚前个人借款并由被告个人归还。被告在婚前用公积金冲还贷款70,305.36元,每月还贷额中4,000多元是房租,2,800元系被告的公积金。房屋租金是被告婚前购买房屋产生的孳息,应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该租金已全部用于归还房贷,现房屋仍在出租,租金为每月4,600元。2013年9月开始,被告失业,还贷资金来源于向被告父母的借款,现仍在还贷,每月还款7,000元左右。系争房屋系被告婚前出资购买,由被告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同时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被告需在原告生完被告的孩子两个月内将长宁区仙霞路620弄30号楼507室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原告的名字”也可见原告当时确认系争房屋属于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故系争房屋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法院认定原告曾参与归还部分朋友借款,该款也应认定为债权而非系对系争房屋的出资。现被告仅同意在被告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计为29,269.70元。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座落于上海市仙霞路620弄30号507室房屋归被告周某所有,该房屋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周某负责归还;

 

现在原告胡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朗逸牌汽车一辆归原告胡某所有;

 

现在原告胡某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归原告胡某所有;

 

现在被告周某名下的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利益归被告周某所有;

 

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财产补偿款共计240,000元。

 

这就是一个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案件了,每一笔需要分配的财产在判决的时候都需要标准来源,确定属性,是否为共同财产,这样才能够保证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关于这些问题大家如果有其它的问题可以咨询天斗婚家网的孙律师进行了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