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CASES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6

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选择不要抚养费,但是最后在实际抚养过程中,发现能力不够,很亏,然后反悔了,有想继续争取抚养费,这可以吗?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2005年,刘女士和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儿子小浩出生。2009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2016年,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今年3月,刘女士以小浩名义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每月1500的抚养费。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本案中,为争夺抚养权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再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男孩随母亲生活,如今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刘女士是四川人,吴先生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本恋爱时的甜蜜已消失殆尽。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

之后,小浩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刘女士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

 

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浩随母亲共同生活,吴先生也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浩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吴先生有些懵了。

 

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电话中,刘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小浩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吴先生拿出他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浩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官询问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约定吴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吴先生予以认可。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法院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其他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请求。但判断未抚养过孩子的父母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是孩子“在必要的时候”。

“法院在审理赡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这一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会更加严格。”法官介绍。本案中,因小豪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费用,法院未支持小豪的诉求。这种索要赡养费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而且毫无根据,毫无道理。

 

近年来,离婚双方因为子女抚养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双方的原始冲动离婚有关。“很多时候,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主动放弃让另一方承担赡养费等。,作为离婚的筹码。

 

小编建议大家,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的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获取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