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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例》赖账不还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12

在债务纠纷中,相关内容往往会涉及到合同纠纷,一方违约损害另一方利益,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借款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7日前,被告借原告款项10万元用于购房,约定时间到期后,不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辩称:1、2016年5月,我与齐某婚姻存续期间准备购买商品房,原告听说后,把我叫到原告家里,给了我几打现金,原告当时说是赠与给我们,因为原告的二女儿买房时,原告也赠与了一部分钱,我们理解的是这部分钱是属于赠与给我们的,而不是借贷关系,子女买房赠与一些钱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这部分钱汇入我父母赠与我的钱和我自己的钱中,原告和我当时也没有当面点清数额,也没有第三人在现场,数量不明,但是原告在大田庄村务农,无固定工作,身患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手术,生活花费较大,所以2016年我们买房期间赠与我们的钱财不会很多。2、我自始至终没有向原告借钱,原告没有向我转账的任何记录。3、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齐某(原告的女儿)因挥霍、借网贷、进行太阳城网络赌博等原因欠了很多钱,还离家出走,导致我们夫妻经常吵架。2019年1月27日晚上,被告齐某在家里大闹,以死相逼,逼迫我写了本案的欠条,意图从我这里诈取钱财,偿还网贷和继续进行太阳城网络赌博,齐某逼迫我写这张伪欠条时,不是出自我的自愿,原告没有在现场,更没有和我进行合法协商,这张伪欠条实在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持所谓欠条将我诉至人民法院时,我在2022年5月31日先后两次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被胁迫写下欠条报警。2021年,齐某再次离家出走,并多次骗取我、我的父母、我的岳父的钱,我们也不知道齐某在外面干什么,可能原告比我们更清楚、更了解。后来2022年7月齐某从上海回来,据其讲述,是她在上海时而工作,时而参与非法游行,时而对抗当地法院,获取不义钱财是最终目的,期间国家相应部门多次奉命对其进行调查。4、即使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关系成立,该笔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同时我当时是被逼写的欠条,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对利息部分,我们夫妻不承担。5、我现在经济困难,钱都被齐某挥霍了,还欠下大量外债,齐某也不管孩子,我的父母都是农民,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还要帮我抚养孩子,我一个人上班工资也不高,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宋某在陈述中认可2016年5月收到原告的几打现金,可以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系现金交付,因此原告请求调查原告张某的银行账户流水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被告宋某辩称其书写的欠条系被逼迫书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某、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宋某、齐某支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宋某、齐某负担。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书写的欠条系被逼迫书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最终法院并未予以采信。小编提醒大家,有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