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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2-02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汝城县××镇××街××(汝城县房权证转移登记字第0×**号)处房屋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20000元,约定于2021年6月25日还清,并以位于汝城县××镇××街××(汝城县房权证转移登记字第0×**号)处房屋作抵押,被告向原告具下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分文未偿还。经多次催讨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辩称,朱某是一个非常精明,不会轻易受骗的老人。本案借款本金12万元是错误的,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12万元,系原告要投资交易所平台的行为。2018年11月8日,被告因年关进货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是属实。2019年9月12日,被告至原告家中向其偿还该1万元本金时,原告及其儿女提出该1万元借款要算利息,不能当做偿还本金,于是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5300元,并要求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据此,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及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2018年12月19日,被告来原告店里听说交易平台很好想要投资,原告于是从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要被告帮她购买账号。因被告不会操作,原告坚持要买账号,被告就叫一个叫做龚明里的人代买账号,被告遂将原告给的1万元通过农行卡转账给龚明里,并帮原告把1万元的账号做好。2018年12月20日早上八点,被告又到店里叫原告和她一起去银行取款10万元,因取现需要提前预约于是将10万元分两笔通过人工转到被告银行卡里。原告又恳求继续购买投资平台账号,被告将收到的10万元分三次转账至熟人贺某处代原告购买平台账号。2018年12月25日,原告因怕其家属责骂而要求被告假装写个借条应付其儿女,并继续要被告帮助其代领红包,待红包领完后就把借条还给被告,账号归还给原告,被告欣然同意。2019年3月14日,原告儿女等十多余人到被告店中围堵,并强行将被告的房产证拿走,被告并未将房产抵押给原告。涉案借款不属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持有宋某出具的借条,并主张在其欲退出平台投资时宋某同意将注入平台的11万元资金转化为借款。宋某则抗辩主张仅向朱某借款1万元现金,其余11万元转账并非借款,而是朱某委托宋某帮忙操作平台投资的转账。根据宋某本人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知,宋某于2018年12月25日就朱某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项共计12万元进行了重新约定,双方对之前投资行为的资金周转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宋某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债务关系。该借条实际是双方对之前行为通过和解而达成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据此,扣除宋某已偿还的1万元本金,宋某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继续向朱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万元。宋某抗辩主张涉案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具该借条时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朱某主张的确认其对宋某位于汝城县××镇××街××(汝城县房权证转移登记字第0×**号)处房屋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因房屋抵押权的设立需经登记,涉案房屋仅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故朱某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1237元,原告朱某负担113元。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11万元是核心问题,双方重新做了约定,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债务关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