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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家族信托之四大局限 富豪私密性缺乏保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私密性缺乏保障

保证私密性是委托人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首要要求,为了避免纷争及安全起见,富豪们普遍不愿透露自己的信托计划。尽管在上市公司公开资料中可以查到这家公司是否设立家族信托,以及家族信托的成立人、委托人的信息,但是在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中,并不能看到该信托的受益人和受益比例及分配条件等详细信息。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一书中对于“私密性”分享了一个案例:“假设我成立了一个信托,规定我的子女为受益人,他们年满22岁时就可获得信托资产的分配。在子女22岁以前,除非作为信托成立人的我自己告诉子女有这个信托存在,否则受托人有保密义务,在受益人年满22岁前,都不可以告诉他们信托存在。”

原则上,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在国外,家族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计划。然而,在国内私密性却无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

“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即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进行公示,这对我们的隐私恐怕会构成威胁。”一位曾有意在国内做家族信托的客户表示,现在他打算放弃国内公司,去国外设立信托。因为很多国家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并没有以公示作为信托生效要件。

法律制度障碍重重

中国《信托法》并未明确家族信托这一信托类型,但家族信托的交易结构并未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家族信托在国内开展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但是,这并不代表家族信托在国内开展没有障碍。家族信托业务涉及的财产类型多样,有资金、股权、不动产、动产等,包括实业领域和金融等各个行业,信托事务的处理可能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港澳台地区或其它国家。就信托法律制度而言,家族信托在中国开展的制度障碍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信托登记缺乏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是,我国立法机构并未就信托财产如何办理登记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使信托登记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在家族信托业务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将面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或者无法进行以公示信托活动为目的的登记活动。这将影响信托的效力,对家族信托活动的开展影响很大。

第二,股权资产管理无明确规定。目前,中国大陆地区仅有的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都为金融资产,金融投资、财富保值增值的属性更重。由于我国信托法并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如果发生委托人死亡事件时,该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就会成为较难解决的问题。

第三,外汇管制依然严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营资本的发展,许多企业家在国外也有巨额投资和资产,但我国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在境内设立信托,则无法将委托人在境外的资产进行托管,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难以统一打包于信托资产包,而必须在境外就国外资产单独设立信托。繁琐的程序阻碍了拥有境外资产的企业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步伐。

专业化服务尚待提升

中国信托业务传统领域是融资类业务,而非资产管理类业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外的信托公司多已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在“代人理财”方面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与之相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并且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家族信托方面的经验明显不足。这也加重了国内高净值人士将家族资产完全交给信托机构来运作的顾虑。另外,中国股市历年来的表现与宏观经济相当背离,国内投资人员也相对缺乏全球投资经验,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才能达成为富豪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地区,事务管理型信托尚无明确收费标准,现行的做法主要还是按照年费的方式收取。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长,与传统的融资类业务相比,家族信托短期内的收益无法满足信托公司对于利润的需求,从而导致国内信托公司在家庭财产类信托上的动力不足。

政策科学引导欠缺

中国大陆地区信托业务目前主要在于帮助资金需求方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渠道。大多数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通过信托架构的设计,以投资人或受益人取得高收益率回报为对价,向融资方提供资金支持。这一做法使信托背离了其原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甚至将信托扭曲为高收益率、高风险的 “合法”民间借贷。这一现象除了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之外,也是由政府未能及时就信托产业做出正确导向、提供科学的产业政策而导致。

中国家族信托发展建议

完善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法》因本身的先天不足及与信托实务的脱节,导致业内对修改该法的呼声渐高。其修改应首先侧重于被诟病已久的信托登记制度。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未经办理信托登记,不得以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为由对抗第三人,但信托财产不办理登记并不影响信托的效力。因此,我国在日后修改信托法可借鉴该立法,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信托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另一方面,《信托法》的修订应侧重于民事信托方面,并与《继承法》《物权法》等民事法中的有关规定衔接,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财产登记流转环节,增设信托事由,对信托财产流转税费进行减免;允许设立专门的民事信托公司,以私人财产的保护和传承为主要功能。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政府对信托产业应做出有利于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调整,各级地方政府不应简单地将信托等同于与银行并行的融资通道。家族信托产品在中国的出现为政府及时调整信托产业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对于家族信托的政策支持,努力使信托业的发展回归本位,以代人理财为基点来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提升家族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应该转型立足于信托本源业务,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公司新的盈利模式。在新兴家族信托市场,每单信托产品的设计都需根据客户的自身情况和不同需求量身定制,这为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提供了想象空间。在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上,应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的自身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产品。此外,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家族信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进行树立家族信托理念的宣传是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