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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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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有义务配合前妻更改儿子姓氏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简介:

王雯和张峰是大学同学,新生报到的时候两个人就认识了,后来他们又一起竞选班干部,王雯当上了班里的团支书,张峰则是班里的班长。两个人在大学期间相互配合,不论是在学校的活动中还是学习中,两个人都彼此帮助,也成为了非常好的朋友。大学毕业的时候,他们一起去了北京工作,两个人慢慢就走到了一起。2010年1月1日他们登记结婚了,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张杰和张菲。孩子出生后,两个人由于教育观念的不同,矛盾越来越大。

2015年9月29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王雯、张峰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张菲由张峰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儿子张杰由王雯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户籍、姓氏跟随王雯,每个月双方各有权利探望子女一次等等。后来,张峰没有配合王雯将儿子张杰姓氏变更为随王雯姓氏,王雯因此将张峰起诉到法院。

那么,张峰有义务配合王雯给儿子张杰改变姓氏吗?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自由的规定,子女有自由选择姓氏随父还是随母的权利。本案中,王雯、张峰的婚生儿子张杰有自由选择姓氏随父还是随母的权利,但由于张杰尚未成年,该权利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王雯主张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姓氏随母,张峰应配合变更儿子姓氏。但选择姓氏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张峰作为父亲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与王雯同等的决定儿子姓氏的权利,虽然张峰曾经承诺儿子姓氏随母,但是张峰现在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儿子变更姓氏,姓氏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不应受到强制。王雯、张峰作为张杰的父母在选择张杰的姓氏的问题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应共同协商解决,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王雯要求张峰配合变更儿子姓氏随母,依据不足,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选择姓氏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父母双方在儿子未成年的情况下享有同等的决定儿子姓氏的权利。若不能协商一致互相配合进行子女姓氏的变更,法律对于父母一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