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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后,还能否撤销?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介绍:

2010年已经75岁的王大福经人介绍认识了56岁的李淑英,两人觉得彼此兴趣相投,想着晚年生活能有人陪伴,2011年3月7日他们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为了给老伴一个保障,王大福决定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李淑英的名字,于是在2011年3月9日写了一份《证言》,内容为“我爱人李淑英一直对我很好。近期我将要做心脏手术,手术治疗期间,只要她能一如既往地看护我,即便生命出现意外,我也愿将涉诉房屋赠送予她,任何人不得诬告和伤害她(包含亲属在内),特立亲书为证。”。2011年3月31日王大福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并且做了手术,手术期间李淑英对王大福照顾的很好。2011年4月7日王大福术后出院,出院后二人便一同前往房管局,将王大福婚前的房屋变更登记为王大福、李淑英二人共同共有。

然而,李淑英在取得房屋共有权后,对王大福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双方经常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之后王大福又于2011年6月再次生病住院,但是李淑英不但不照顾,反而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了,两人彻底分居。半年后,王大福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李淑英的房屋赠与。而李淑英则认为,自己已经在王大福手术期间完成了照顾的义务,而且房产已经加名完毕,所以坚决不同意撤销。

该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王大福与被告李淑英就房屋成立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二、被告李淑英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王大福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分析:

这个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因为婚后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配偶名字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常被定义成“赠与”。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本案中,王大福先出具《证言》,后双方又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认定王大福、李淑英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和义务的。赠与如果是附有条件或者义务的,那么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依法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在上面的案件中,根据《证言》已载明的内容可以可以证实,王大福将房屋赠给李淑英即是附条件或义务的赠与,义务就是李淑英在手术期间一如既往地看护王大福。但是在双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变更为二人共同共有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而且李淑珍也确实履行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仅仅就此而言,王大福并不享有撤销权。

那么法院为何最后支持了王大福撤销赠与的请求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照顾、抚养的法定义务。在王大福后来的生病住院期间,李淑英即不再履行扶养照顾义务了,特别是在其离家出走后,留下生病的王大福在家无人照顾。最后综合上述原因,李淑英作为王大福的配偶,对王大福负有扶养的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王大福据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最终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