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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哪些遗产属于可以继承的?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2

遗产继承是我们很常见的手续,但是有些时候难免会因为分配不均,产生一些纠纷,那么我们在遇到这种纠纷应该怎么办呢?同时大家也比较关心继承权应该如何去分配,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如何分配吧。

 

《遗产继承案例》继承权怎么分配?

 

原告李某1因与被告李某2发生继承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2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3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某某经营,因李某3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某2代签。后李某3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某2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2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已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某2协商,李某2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08亩土地中的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

 《遗产继承案例》继承权怎么分配?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2辩称:讼争土地应全部由被告承包经营,理由为:1.原告李某1系非农业户口,不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原、被告的父母去世的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3.被告家庭人口比原告多,父母因此将讼争土地交给被告耕种;4.原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而被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应该多享有诉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份额。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最后的结果是法院驳回原告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很简单: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某3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且讼争土地并非林地,因此,李某3夫妇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李某3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李某3夫妇的遗产处理。

 

可以继承的遗产类型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以我们在争取遗产的时候还要明确的知道,什么样的财产才算是遗产范畴,这样争取才有意义,不然也是平白浪费时间,今天就讲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