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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14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时常会因为某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刘x诉称,2014年4月24日,我经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闫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闫x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闫x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日期届满后,我及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次催促闫x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闫x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闫x返还购房款73万元,支付中介费、物业费、房屋面积差额款及房屋装修款共计116310元,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闫x辩称,在刘x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知晓该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寿x述称,2015年11月23日,银行向我发送可以领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信息,之后,我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我要求继续履行刘x与闫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述称,刘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知晓该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向我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2万元,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本院认为

刘x与闫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刘x在与闫x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时,就已知晓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双方均未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如闫x逾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刘x可单方解除合同。刘x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上述房屋进行使用,现其以闫x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上述房屋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本院对于刘x要求解除其与闫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闫x返还购房款73万元(包含定金10万元),并支付中介费、物业费、房屋面积差额款及房屋装修款11631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三元,由刘x负担,已交纳八千八百三十五元,余款三千四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以此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大家可以多看看了解相关知识,有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解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