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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何解决?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3

房产是离婚财产分割中常见的财产,夫妻为了节省购房税费办理假离婚。在离婚达到购买房屋目的后复婚,感情不和最终变成真离婚,这个时候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XX702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广渠路702号房屋)。该套房屋已经出售,要求分割剩余售房款270万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35万元。2、北京市朝阳区XXX1312号车位(以下简称1312号车位),车位有合同,没有办理产权证,双方约定车位价格40万元,车位归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3、北京市通州区XXX2325号房屋(以下简称2325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有房屋产权证,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为50万元,房屋归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5万元;4、北京市通州区XXX126号房产(以下简称126号房屋),该房产目前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评估价格为398.84万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99.42万元。5、北京市朝阳区XXX702室房屋(以下简称702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一半的折价款即537.5万元。6、车牌号为×××奔驰C260车辆一台,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约定车辆价值为15万元,车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7.5万元。7、要求分割126号房屋、车位对外出租的租金,被告给我们30万元,按照每月2.5万元的标准计算24个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曾两次为了节省购房税费办理假离婚。在离婚达到购买房屋目的后于2015年11月23日再次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思想观念相差较大,彼此之间难以沟通,矛盾日益突出,摩擦不断。长期以往,夫妻感情已淡漠疏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1、XXXX房产一套(广渠路702号房屋)是在2009年购买,在2013年9月原、被告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因为房屋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处分,我们同样认为在本次离婚纠纷中,不宜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而应该由原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2、1312号车位没有产权证,不能作为财产分割。车位2011年购买,在2013年9月离婚纠纷中,按照离婚后财产分割予以处理,本案不宜处理。3、关于2325号房屋,该房屋是在2014年6月份购买,购房款由被告一次性支付。2015年2月份,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离婚后所有财产归女方,所以在2015年离婚时,不能予以处理。4、关于126号房屋,是在2013年12月由被告购买,这个期间是双方第一次离婚以后的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刘某个人婚前财产,并且在2015年2月,双方离婚的时候,也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女方,婚后双方一切财产归女方。所以并非由本案处理,应当由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处理。5、XXX702号房屋是在2014年10月购买,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首付款350万元由被告支付,所以在2015年2月份离婚时,也是约定了婚后双方所有财产归女方,这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中不宜处理。如果本案中山水文园的房屋有还贷,也不应当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和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里面有原告还山水文园房产的部分贷款,应该由原告按照债权向被告进行主张。6、诉争车辆是2013年6月份购买的,这辆车也是出售了被告名下的马自达的一辆车,进行置换。2013年9月,双方就已经离婚,同样应当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解决,不应当在本次离婚中进行处理。7、对于原告所述的其他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通州的房屋以及首城国际的房屋没有对外出租,不应当分割。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双方在离婚基础上提出的其他主张,本院认定如下:

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广渠路702号房屋、126号房屋、1312号车位、2325号房屋以及诉争车辆等,但上述财产均取得于第二次离婚之前。相应财产分割方式本案中不宜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XXX702号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原被告均予以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该房屋的登记情况,该房屋由原告所有为宜,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上述财产,本院对被告予以适当多分,在处理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的补偿款中一并予以体现。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但就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亦未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归原告白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原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补偿款三百九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例中夫妻为了买房“假离婚”,这是不可取的,希望这个案例能帮助到大家,大家有这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解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