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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案例》离婚后彩礼要退还吗?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2

大多结婚的时候都会有给女方彩礼的习俗,甚至为了凑出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在婚后不和离婚,男方对给出的彩礼就会想要回,这种情况彩礼究竟是可以退回来吗?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订婚定金28000元及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95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2019年7月被查出怀孕,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28000元以及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作为订婚定金,按照被告家当地习俗支付被告亲戚每家300元,共计14家4200元,置办酒席4000元。在2020年1月18日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因原告家庭困难,父母东拼西凑,原告支付给被告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2020年4月20日,被告生下一名男婴,此后,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1年8月13日,被告以无法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4日被告以欠外债无法偿还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6500元。被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承担孩子抚养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定金、首饰及欠款。

被告闫某某辩称,其收到原告的彩礼66000元、定金28000元、金耳环、金戒指。两人在同居期间其为原告流产一次,其怀孕后原告给予的补偿。彩礼66000元交给其父母了,定金28000元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因两个人生活困难,金手镯被原告拿去变卖了,金耳环和金戒指因其生活困难、经常生病以及家人生病拿去变卖了。两个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开支对外借债,原告承诺帮助偿还外债,后两人吵架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该笔钱款。因两人要结婚原告给予被告彩礼钱,但因原告不够结婚年龄未办理登记,不同意给原告退还彩礼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9年7月怀孕,因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18日,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原告给付被告28000元以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作为订婚定金,另原告给付被告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2020年4月20日,被告生下一名男婴。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同居期间,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变卖及定金28000元用于两人生活支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后双方因矛盾分居生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在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变卖及定金28000元用于生活支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及定金28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替被告偿还的对外债务19500元,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66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闫某某返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及定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彩礼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要求退还彩礼。小编建议大家,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