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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例》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6

在婚姻关系中,不乏有包办婚姻的存在,其中就有一些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原告诉称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宣告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田某1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熊某的母亲帅美词与被申请人田某1的母亲帅三来(目前均已过世)是同父同母的同胞姐妹。双方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结为夫妻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2,双方于2017年3月2日到田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结婚后双方一直因家庭琐事吵吵闹闹,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是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法律所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为其陈述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登记时登记机关未核实双方系亲属关系;2.出生证,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2的事实;3.户口薄复印件,证实家庭成员关系;4.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母亲为亲姐妹关系。

被告辩称

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田某1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田某1系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规定,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田某1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判结果

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田某1的婚姻无效。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大家有这些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