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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离婚时抚养权和财产应该如何去争取?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9

离婚纠纷中涉及较多的是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对于有子女的家庭来说离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子女该由哪方抚养,抚养费该支付多少?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刘某某年满18周岁;3、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后购买的车辆哈佛H3(×××)归原告所有或给付原告10000元人民币;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电视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及原告个人物品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相识,于2020年5月14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在兰州市工作,孩子出生前原告才辞去工作,原告怀孕半年内被告一直没有工作,生活费基本都是原告的工资收入维持。因原告怀孕期间原告孕吐反应强烈,被告经常很不耐烦,经常与原告吵架,原告偶尔买点水果补充营养都会招致被告责骂,在怀孕四个月时甚至要求原告打掉孩子,理由为不想要孩子,在原告怀孕7个月时,被告妹妹与原告吵架导致胎儿胎心不稳差点流产。2020年11月22日女儿刘某某出生,被告及其父母对刚生完孩子,最需要人照顾的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连饭都吃不上。原告母亲心疼女儿的不幸遭遇,只能去被告家给原告做饭,照顾婴儿。在此期间,婚生女刘某某出黄疸花费8000元,被告以此为借口大肆辱骂原告并从厨房拎出一把菜刀要砍原告,原告母亲发现并拼命阻拦,原告才幸免于难。出月子之后,原告母亲不方便继续照顾原告只能回家,而被告及其父母依然没有照顾原告及婴儿的意愿,从孩子出生至今被告父母从未看望过孙女也未给孩子买过任何东西。被告几乎没有给过原告及孩子生活费,孩子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2021年6月被告坚持离婚,都因各种原因没有离婚。2021年10月原告再次怀孕,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被告明知原告怀孕却与其父亲拉着原告不让原告反抗,任由被告妹妹殴打原告,之后原告小腹剧痛要求住院,被告不给交住院费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医治使孩子流产。在双方短暂的婚姻生活中,因被告的极度不负责任及被告家人挑拨离间,原告始终过着以泪洗面的生活,身心俱受到极大伤害,现夫妻感情破裂,绝无一起生活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某自出生之后就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及其家人从未帮助抚养及照顾过,且女儿年幼无法离开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将女儿刘某某判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购买的车辆哈佛H3(车牌号×××)现在价值10000元,我可以给原告一半(5000元)折价款,我可以返还原告的嫁妆(电视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及原告个人物品),但原告要返还我的彩礼(80000元)、三金、见面礼(1001元)、离娘钱(800元)、烟酒(2000元)酒席钱(20000元)、转账生活费(4万元)共计18万元。

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证明被告表示被告患有抑郁症,不具备抚养孩子条件的事实;二、图片一张,证明2021年10月被告父亲及妹妹殴打原告的事实;三、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一张,证明被告在婚姻期间出轨的事实;四、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的事实。刘某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刘某依法提交了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的事实;二、转账记录截图四张,证明被告从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向原告转账41766元的事实,该部分钱是原告以给孩子和她要生活费为由索要的。杨某质证后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被告给我4万余元是事实,这些钱都用于这一年多我和孩子的生活费了,但2020年5月29日的转账2800元、3000元,2020年6月5日转账4000元是我与被告互转的钱,不是被告给我的,2020年4月14日转账16966元是当时买三金,我刷的卡,被告后来还我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在出现矛盾后双方都未能及时沟通处理,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均不同意和好,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关于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意见不一致,鉴于目前婚生女刘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生活、成长环境已经较为稳定,本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离婚后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婚生女刘某某更为妥当;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刘某支付刘某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刘某某十八周岁止。

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登记在被告刘某下的×××哈弗牌车辆,因该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故该车辆归被告刘某所有,刘某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原、被告双方对该车辆共同确认现值10000元,故被告刘某应向原告杨某支付50%的车辆折价款(5000元)。

关于被告刘某要求原告杨某返还彩礼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生期间生育女儿刘某某。被告刘某无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关于三金、见面礼、离娘钱、烟酒钱、酒席钱及陪嫁物品返还问题。上述物品应是原、被告双方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予对方,双方已登记婚姻,婚姻法律关系已成立,故杨某不再向刘某予以返还三金、见面礼、离娘钱、烟酒钱、酒席钱,刘某亦不予返还杨某陪嫁的电视机和全自动洗衣机。刘某应返还杨某的个人物品。

关于被告刘某要求杨某返还其转账支付的41766元生活费问题。刘某在杨某怀孕及哺乳期间向杨某支付41766元生活费,这是夫妻之间应尽的扶养义务,所以杨某不再向刘某返还该笔钱款。

裁判结果

一、准予杨某与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刘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被告刘某有探视女儿刘某某的权利,原告杨某有协助义务,刘某行使探望权时必须以不影响对方生活、工作及孩子学习、生活为原则。

四、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车号×××的哈弗H3牌SUV归刘某所有,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车辆折价款5000元;

五、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