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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28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单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1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于2022年1月5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50,000(人民币,下同)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7月10日,原告通过上海A事务所居间与被告签署《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约定原告以3,59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7月13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90,000元,共计100,000元。2021年8月21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补定金5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被告1,000,000元(含定金15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被告96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被告800,000元,原告贷款支付800,000元,尾款30,000元于交房时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再支付定金50,000元。之后,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贷款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条件协商不成,无法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于2022年1月5日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系原告自身单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非被告原因。原告所谓的过户时间、贷款支付时间等条件协商不成均为借口。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已经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等要素,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已经形成。双方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后,就明确约定于同年9月15日签订网签合同,但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约付款,故在9月15日双方约定的签约日,原告又提出要求变更合同,将首付时间再次延后一年,被告拒绝,故而引发本案诉讼。在2021年9月17日(即约定签约日后第二天)原告还曾发送短信告知被告因其所谓的政策原因,主动要求协商解除合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原告一再拖延并要求解除合同,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含房地产买卖交易条件(附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自有房屋出售不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在无法取得被告谅解而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相应的责任在于原告。现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确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然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于2022年1月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余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自身单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在无法取得被告谅解而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