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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28

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王某、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某返还王某、张某购房款3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以本金3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付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42966元。2.诉讼费由秦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张某于2019年2月租住秦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套,后王某、张某有购房需求,秦某得知后以其父亲生病需要钱医治为由,欲出售王某、张某租住的房产,王某、张某与秦某商议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协议房屋买卖价金40万元。后王某、张某得知此房产产权人是秦某父亲,秦某以其父亲在老家重庆生病疗养行动不便为由,一直未配合王某、张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秦某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多次承诺并约定具体期限配合王某、张某办理房产过户,并以其父亲在医院治病为由,多次诱骗王某、张某支付秦某房屋价款共计325000元,至今为止秦某并未给王某、张某办理过户。王某、张某要求秦某退还已支付房款,秦某拒不退还,且不配合办理过户,王某、张某与秦某多次协商退款均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辩称,秦某认可收到王某、张某支付的325000元,但目前没有能力返还王某、张某325000元。秦某仍愿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张某,等秦某父亲在重庆办理好授权委托买卖房屋的公证后,秦某就会配合王某、张某办理过户手续,但目前公证的委托书还未办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张某与秦某约定涉案房屋的价款为40万元,王某、张某已将大部分房款325000元支付给秦某,秦某应当及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王某、张某。因涉案房屋秦某并非所有权人,秦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得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可代为出售涉案房屋,自王某、张某支付购房款至今,王某、张某已催促秦某履行涉案房屋的过户义务,但目前秦某仍未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因秦某的行为违约,导致目前涉案房屋所有权仍不能转移至王某、张某名下,故买受人王某、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其与秦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后,秦某应向王某、张某返还购房款325000元并由秦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王某、张某与秦某之间未对房款返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酌定利息自王某、张某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张某返还房款325000元;

二、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张某支付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