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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30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债务纠纷,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原告诉称

于某向本院提出的最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李某与第三人曲某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关于莱州市××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五十万元);2.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000元;4.判决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鲁0683执恢537一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于某通过与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取得(2021)鲁0683执恢537一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份。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于某发现法院曾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1)莱州执字第214一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莱州市××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现于某通过了解得知,李某于2020年7月9日将其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莱州市××号楼××单元××层东户过户至其儿媳曲某名下,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2020)莱州不动产0005427号。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借款人的厂子有财产,被告只是担保人,当时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内容没仔细看就签字了,被告感觉很冤。被告与第三人虽然办理了买卖手续,但实际是被告赠予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并没有交付买房款。案涉房产系被告与其妻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一半归孙某个人所有,原告若得到受偿只能就案涉房屋的一半要求法院判决,代理费不应该由我方承担。

曲某述称,案涉房屋是被告赠与我的,对于案涉房屋经法院先后多次裁定查封,以及被告之前作为担保人的事情,我方一概不知,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系无偿处分财产,其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予撤销,二人之间名义上的买卖合同,也应予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及第三人应当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本案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李某与第三人曲某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有关坐落于城区××街××号××幢××室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价款32万元);

二、被告李某与第三人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坐落于城区××街××号××幢××室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某律师代理费37000元。